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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包地区餐饮用地尚无明确的政策

更新时间:2023-06-30 14:07:43浏览人数:3744
导读:迄今为止,蒙古包地区对于餐饮用地尚无明确的政策,但旅游、农家乐、园林、鱼塘等相关土地政策可供选择,而其中园林、鱼塘等也属于旅游用地范畴,我们只能从农家乐和旅游两个方向寻找土地需求的突破口。根据资源与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快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的旅游发展规划。

迄今为止,蒙古包地区对于餐饮用地尚无明确的政策,但旅游、农家乐、园林、鱼塘等相关土地政策可供选择,而其中园林、鱼塘等也属于旅游用地范畴,我们只能从农家乐和旅游两个方向寻找土地需求的突破口。

农业用地:农业用地类型多种多样,包括宅基地、果园、鱼塘、林场等,其规模难以用具体指标加以统一控制,目前只能通过其主要依靠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来初步确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于各地自然条件和社会因素的不同,宅基地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如重庆市多为山区,宅基地面积标准较小,一般为60~150平方米/户,而内蒙古自治区位于平原地区,宅基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户。传统的农家乐由农户自己经营,宅基地面积与自家院落面积之和是宅基地面积,而改造后的农家乐一般是由外来业主租用几个农户的宅基地和院落经营,土地规模灵活,难以具体界定。针对这一点,农家乐用地可以通过当地的管理政策来落实,但耕地红线不可触碰,唯一的办法是以农户宅基地作为用地依据。

旅游业用地:国家对旅游业用地有以下相关政策。

切实落实旅游重点工程新增建设用地。根据资源与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快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的旅游发展规划。

二是支持旅游项目建设,利用未利用地、废弃地和偏远海岛等土地进行开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出让底价可以按照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依法对土地利用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旅游业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和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不转用。
四、建设用地的多种供应。在旅游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用途混合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五是加强旅游厕所用地保障。旅游厕所是文明的窗口,是旅游开发的基础,也是旅游发展的基础。
对城市建筑内部蒙古包装修风格的餐饮而言,只要建筑合法,符合消防等相关政策,不受土地使用限制。